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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欧杨飞)(公开版)_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绰号“浪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87********,傈僳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水市,家住泸水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随着左某某某某犯罪集团对赌场行业的持续垄断,该犯罪集团将开设赌场地点转移至泸水市**镇**村帕嘎、瓦姑方向,并吞噬了原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何某某等人开设的小型赌场。左某某不亲自出面处理赌场工作,由其下属成员优某某作为赌场总管负责管理具体事项,成员阿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负责发放高利贷,同时左某某犯罪集团又拉拢熟知帕嘎、瓦姑地形的欧某某、何某某,由二人负责赌场场地及放哨人员安排,左某某犯罪集团先后在泸水市**镇**村**组**村**村委**村**房组树林地四处组织人员以“摇豆子”形式,进行流动式赌博,每日抽头渔利在十万元以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欧某某相对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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