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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欧阳检古)(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欧某某驾驶无牌压缩式垃圾车装载一车垃圾,经过G356国道1095公里700米路段,因制动故障,货车失控将同方向在前的被害人张某乙驾驶电动两轮车(车牌号:衡阳8005159)、王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撞到,造成三车受损、王某某受伤、张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欧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玉祥、王某某无责任。经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死者张玉祥符合胸腹部及头部遭受强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胸腹脏器及颅脑损伤死亡。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死者张某乙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23.47mg/100ml;无号牌环卫车货车车头正面左下部分别与衡阳8005159二轮电动车车位及无牌电动三轮车货箱尾部挡板接触碰撞;无号牌环卫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43.59km/h一45.21km/h。现本案民事赔偿己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及接报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三合一指挥中心接警单、现场照片、酒精测试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调解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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