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办事处****。现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路*****号楼*单元*楼西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0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L9266棕色大众牌小型越野客车,在**路****饭店门口往**宾馆挪车过程中,在倒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决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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