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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武俊强)(公开版)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0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驾驶晋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07线601KM+100M(交城县银通园区交汇处)时,撞前方由南向北步行的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武某某拨打了110、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王某某于2019年12月08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中,武某某负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负责任。武某某与王某某家属于2019年12月31日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无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并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同时,武某某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被害人家属处理后续事务,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调解协议,及时消除了社会影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晋AB2B28客车已于2019年12月31日返还被不起诉人武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交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交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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