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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武翠萍)(公开版)_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0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湾****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村****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狄明,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方某某、张某某、季某某、冯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该六人均已另案处理)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20年5月期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武某某丈夫张某某与季某某等人合伙从事假冒品牌卷烟的非法经营活动,涉案金额85余万元。期间,因张某某听力问题,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曾陪同张某某接货送货,帮助张某某记账核算分利。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退出与张某某的非法获利2.5万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2.5万元,已于张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随案移送至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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