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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段军旗)(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66********,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铜川市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陕西省**分公司*部**。该段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本院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8时许,铜川市耀州区**镇**村李某某,将自己的小刀牌威龙功能版电动车,停放在铜川新区**门**上,因有急事走时忘记拔电动车钥匙。当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到铜川新区***,发现这辆电动车停放在人行道路边,电动车钥匙未拔出,遂便将电动车盗走。4月28日段某某对其盗窃的电动车进行网上预约挂牌,车牌号为陕B临******7。2020年5月13日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意见:被盗李某某电动车价值为26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视频监控、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案具备如下情节:1、段某某之前无劣迹,未受过任何行政、刑事处罚;2、段某某盗窃作案仅一起,涉案价值仅为2685元;3、段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有自首情节;4、能积极退还被盗电动车,补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5、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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