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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段双平)(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4:30许,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环城大队执勤民警在临汾市尧都区**路段巡逻时,在对一辆沿临汾市尧都区**路段由西向东行驶的号牌为晋L****7的黑色桑塔纳牌小型汽车检查时,经对驾驶员段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段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后依法提取段某某血液样本送至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检验检定结果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7mg/100ml,其乙醇含量已超过国家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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