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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段红波)(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于2020年3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益波,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翻墙到临淄区**镇**村**组**号韩某某家盗窃一盆花时,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入户盗窃被当场抓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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