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50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沿观音湖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至灵云路观音湖隧道口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上前检查时发现段某某说话有酒气。经鉴定,段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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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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