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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殷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绰号“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濂溪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濂溪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13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胥某某(另案处理)陆续在九江市濂溪区国棉二厂一带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该赌场以摇色子猜单双方式进行赌博,每次参赌人数二十余人,最低下注10元,最高300元,按10%抽水,胥镔共计非法获利7万余元。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甲(另案处理)在赌场负责日常管理和抽水,非法获利7200元。2018年6月至9月期间,殷某某在赌场断续帮忙打杂望风,非法获利5800元。2018年7月至9月期间,黄某乙在赌场负责望风,非法获利1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濂溪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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