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0********,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家住九江市濂溪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左右,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微信群“道志群”,群内成员多为九江市出租车车主及司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另案处理)、邱某某在群内拥有极高威信,多次组织群内成员在公共场所以聚众闹事的方式,向相关部门施压,以达到出租车群体及个人不正当利益。2017年下半年左右,出租车司机夏某某(另案处理)因与陈某某等人发生矛盾,成立微信群“民主群”,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在群内拥有极高威信,经常组织微信群内司机开展各种维权、上访活动。
2018年,共享电动车经营业主根据市场需要,开始在九江市部分地区投放共享电动车,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邱某某、严某某为首的部分出租车司机认为损害了出租车群体利益,遂希望通过聚众围堵等行为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并予以解决。邱某某以其和陈某某名义在“道志群”内发布公告:九江县共享电动车通过他们让相关部门予以取缔,有关部门已经答应不让共享电动车投放,如有类似情况就联系他们,他们负责阻止九江市区的共享电动车的投放。这一公告通过微信在广大出租车司机中迅速传播。
2018年11月14日晚,有出租车司机在民主群中反映九江学院西门口有共享电动车出现,犯罪嫌疑人严某某让现场司机拍照发到群内。11月15日早上,邱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赶到现场,并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沟通,得到陈某某同意后,在微信群内召集人员赶到九江学院西门,同时又通过商某某联系严某某,希望召集民主群的司机。严某某赶到现场后让商某某在“民主群”内发布消息,召集出租车司机赶往九江学院西门帮忙。犯罪嫌疑人付某某、殷某某等民主群内成员及道志群内成员数十人获悉后先后来到九江学院西门,对停放在此处的共享电动车进行围堵,阻止学生、行人使用。中午,邱某某带人去九江市执法局反映情况。殷某某、付某某两人在围堵共享电动车时破坏了电动车的坐垫。下午邱某某和严某某等十余名出租车司机到市政府上访,市信访局组织工商、运管、执法等相部门接访后明确答复:现无明确法规禁止电动车经营。下午17时许,共享电动车经营者唐某某等人到场发现共享电动车被围堵并有损毁,同时殷某某还带人对其进行威胁、恐吓,遂报警。从早上9时至下午18时,现场先后聚集出租车30余辆,出租车司机及围观群众达50余人,造成**公司旗下的23辆共享电动车被损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45.5元)。同时导致该公司停止营业两周,间接损失1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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