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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殷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镇政府工作人员,住********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殷某某在**县**镇街*村朱某某家打麻将的过程中,因输钱问题和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殷某某用不锈钢盆将王某某左手手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6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殷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5月21日,殷某某自动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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