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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殷树春)(公开版)_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川检察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0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现住延安市宝塔区********1号楼1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延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5时18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驾驶陕******大型普通客车,在延川县*****院内候车室门前由西向东倒车时,与行人贺某某发生碰撞并碾压,致贺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3日,经延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殷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贺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给予被害方赔偿36万元,并已经兑现,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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