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至****年*月,被不起诉人***担任**市**镇***护林员期间,未履行对其所管护区域内的林木进行经常性巡护的职责,放弃职守,致使**市**镇**村*****前山*林班**小班、**沟*林班**小班林木被滥伐。
经鉴定,**市**镇**村***林木被非法砍伐共计***株,蓄积***.****m3,材积***.**** m 3。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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