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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毕立军)(公开版)_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家园路西**超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阿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阿旗天山镇汉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天山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值班民警查获。经鉴定: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87.5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办理“醉驾”案件中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事实意见(试行)》第三条(一)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承办人认为毕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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