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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毛先雷)(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30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至9月1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先后五次到上栗县**制造有限公司盗窃黄纸板共计约300斤,并以每斤0.5元的价格卖给收废品的人,从中非法获利15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将非法所得150元退赔给被害人黄某某,并得到了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等。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坦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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