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性,1986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住新疆额敏县加尔布拉克农场****,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额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取保候审。经额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99480156.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03时许,毛某某驾驶超速行驶的新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额敏县X8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处,与前方行车道内行人道****相撞,致道****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道****血液酒精含量为250.63mg/100ml。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道****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家属与被不起诉人已达成和解、谅解。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以上事实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毛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毛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主动报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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