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5******2013,回族,本科文化,伊犁****,住新疆伊宁市开发区金苹果二期****(户籍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毛某某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自伊宁市巴彦岱干沟村218国道以62km/h的时速,由南向北行驶至伊宁市干沟村路043号电线杆前路段时,将被害人阿某某碰撞,造成被害人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伊宁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阿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存在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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