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赣******大型专用校车由兴国县古龙岗镇某某幼儿园往古龙岗镇某某村方向行驶,15时55分许,当其行驶至兴国县**镇**村路段时,与刚从其驾驶的校车上下来的被害人廖某某接触,造成廖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头部被车辆碾压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兴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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