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汤城森)(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二部刑不诉〔2020〕825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89****小型轿车途径永嘉县**镇**村附近时,与被害人邵某某驾驶的浙CM****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汤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交警查获。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8mg/100mL。

2020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与被害人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3.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案件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材料、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材料、人口信息查询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酒精检测与提取血液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审查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对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