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检公诉刑不诉〔2019〕44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住韶山市**镇**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轿车途经韶山市韶山大道与东方**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带至韶山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8月28日经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酒精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4.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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