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0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里**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本市**镇**埭**桥**号理发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纠纷,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采用椅子砸等方式将被害人殴打致手掌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汤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2、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酌情从轻处罚;4、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与被害人系同村村民,本案为日常琐事纠纷。妥善处理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