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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工作单位在哈尔滨**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派出管所内,现住址辽宁省凌源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W****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宽城区长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九台路交汇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关联查询结果、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单及检测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检验报告;

4.审讯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罪态度一直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汤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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