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汤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82年1月1日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2010181183623211982********,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上午,汤某茂、汤某启凡因地基纠纷发生争吵。10时许,汤某茂及其妻子李某娥、儿子汤某平、汤某平、孙子汤某来到汤启凡家,与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汤某凡的儿子)等人发生争吵,汤某平与汤某某扭打在一起。汤某某用拳头朝汤某平的鼻子打去,造成汤某平鼻子流血。经余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平的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汤某某到余干县公安局投案,并赔偿了汤某平的损失,取得了汤某平的谅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经本院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