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住含山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雪,和县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晚八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和县历阳镇佳源中央城驶往西埠盛家口,行至和州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