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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汪建连)(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汪**,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宗庄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第二综合执法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期间, 被不起诉人汪**在梁园区谢集镇宗庄村**号其家大门外菜园里非法种植罂粟幼苗720株。经鉴定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汪**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 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符合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决定对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汪**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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