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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汪某某)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广德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0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市卢村乡卢笄路0公里50米路段时,被广德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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