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615X,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嘉兴市**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宏伟,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S3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蚌埠市淮上大道与马园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汪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85mg/100ml。随即,民警将汪某某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0年4月20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2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其他证据材料: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罪、未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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