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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沈某某)(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化工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垅里沈家,现住址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05日19时46分许,沈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沿永修县**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永修县**道**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张某某驾驶的“江峰”牌二轮电动车尾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16日,经永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认定,沈某某在此事故当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赔偿谅解情况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行为还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故决定对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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