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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沈鸿学)(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1********,大专文化程度,固原市新区顺丰快递公司**,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现住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下午14时,在西吉县震湖乡孟湾村沈咀组沈某丙家中,被告人沈某甲与被害人沈某戊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争执,双方相互撕扯在一起,期间,沈某甲用木棒朝沈某戊身上进行击打,随后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将沈某戊推搡倒地,并压在沈某戊身上,后沈军强用砖头朝沈某戊头部及身上进行击打,致沈某戊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沈某戊“左膝关节损伤”构成十(X)级伤残;“左膝关节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其“头部创口”构成轻微伤。被不起诉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录像制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书、补充侦查报告书;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丙、王某某、沈某己、沈某庚、沈某辛、沈某壬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戊陈述;4.被告人沈军强、沈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验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帮助沈军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其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从犯、无前科,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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