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洪**,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镇**村**东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洪**将罂粟种子种植在自己家门口地里。2019年3月2日永城市公安局民警在洪**家门口发现其种植的罂粟幼苗,将罂粟幼苗铲除后收缴,共计收缴罂粟幼苗823株。
被不起诉人洪**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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