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洪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乡**村**巷**号,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村**栋**单元30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3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洪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小型汽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淮河路至凤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后,被不起诉人洪某某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待检。经检测,洪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