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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海燕青)(公开版)_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海XX,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海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海XX驾驶豫XXXXX号小型轿车沿XX市XX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XX交叉口东500米路北辅道处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海XX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4.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海XX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9月9日到案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海XX的供述;2.证人海XX的证言;3.检验报告;4.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酒后驾驶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指认照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被不起诉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酒精测试仪结果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海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海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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