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住南昌市新建县**镇**路**号**栋**单元**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市院于当日交我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驾驶赣******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新阳大道由南往北,直行至**道**镇**村路口路段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章某某发生碰撞后碾压,致使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章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及时报警及打120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后与交警一起到交警渝水大队接受询问;同时其于2019年12月5日接交警电话后又自动到渝水大队,都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部分已调解,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选择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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