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涂**,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40319**,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共青党团,非人大代表。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现住在河南省平顶山市**。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8月25日,经桐柏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逮捕,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来,涂**在明“500彩票网”的赌博平台内注册下注涉嫌赌博的情况下,仍在该赌博平台下注进行赌博,现查明涂**在自己注册的“500彩票”账号里面先后充值446800元,提现482796元,非法获利35996元;同时涂**为赚取“500彩票”平台的代理返点,由王*为其发展下级薛*、齐保伟以及王*三人,犯罪嫌疑人涂**并为该三人设置代理返点比例,从中抽头获利,犯罪嫌疑人涂**同时也在该赌博平台下注。其中犯罪嫌疑人涂**及其下级在7月份共计下注金额为1028393. 88元,代理返点为1533. 67元;犯罪嫌疑人涂**及其下级在8月份共计下注金额为1720698. 34元;代理返点为14752. 53元。
被不起诉人涂**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曲**达成和解,取得曲**的谅解,积极退缴非法获利,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情况说明书、银行流水、手机截图、退赃票据;
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
3.证人王*、李**、曲**、薛*、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涂**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不起诉。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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