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6时17分,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福牌三轮电动车停靠在玉山县**镇**大道**婚庆店门口道路上,因不当操作致该车向右前方溜车,撞到对向并排行走的行人周某某和姜某某,造成周某某及姜某某受伤,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温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温某某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温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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