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温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汉族,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乡**村**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玉山县看守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6时17分,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驾驶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的福牌三轮电动车停靠在玉山县**镇**大道**婚庆店门口道路上,因不当操作致该车向右前方溜车,撞到对向并排行走的行人周某某和姜某某,造成周某某及姜某某受伤,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温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温某某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