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东辽县**镇**四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15时许,饮酒后驾驶吉DU****的小型轿车,在东辽县辽河源镇太安村一组至二组道路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即被抽取血液检材,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5毫克。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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