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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温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东辽县****四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15时许,饮酒后驾驶吉DU****的小型轿车,在东辽县辽河源镇太安村一组至二组道路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即被抽取血液检材,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15毫克。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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