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1********,汉族,初中,萍乡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萍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我院重新办理取保侯审。
本案由萍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非法占用湘东镇**村9、12、13村民组冲头地里地段林地用于日常开采、消除安全隐患等工作。经湘东区林业局进行鉴定,温某某毁坏林地面积3.8250公顷。2019年11月至今,温某某在该矿区补植复绿3.2784公顷,在湘东镇甘泉村青泥组异地补植复绿2.8公顷。案发后,温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积极补植复绿,可以酌定从宽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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