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滕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吉林省祥恒**,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支农大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1时26分,被不起诉人滕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绿园区沿自立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奔驰路交汇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30.03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滕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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