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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小军)(公开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家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行政村**号,现为武都区两水中学高三级学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无证驾驶甘K****号“光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原两裕公路(武都区五阳公路)行驶至裕河镇赵钱坝村书房梁时,将路人尹某甲刮倒,造成尹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6日4时40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2020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被害人尹某某之女尹某乙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系在校高三学生,平时表现良好,且潘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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