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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强)(公开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天台县**街道**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6月22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经庞某某介绍,出境前往柬埔寨西哈努克港旧山顶园区为康某某、张某某经营的“乐八电玩城”网络赌博平台做推广和上分工作。期间,该网络赌博平台共收取赌资89万余元,抽头渔利3.7万余元。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个人非法获利8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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