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二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街道**社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线下销售业务员、团队经理,以股权投资、P2P理财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非法吸收存款1亿余元,尚有未兑付8千余万元,其共获得工资、提成等收入50余万元,现均已退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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