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路**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村**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将本案退回功能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盐岛湖37号1-2-2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的家中(二人系夫妻关系),潘某某因于某某翻看其手机与于某某发生口角,进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潘某某将于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于某某面部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致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甘)公(司)鉴(法医临床)字[2018]268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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