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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某某)(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驾驶湘******中型普通客车,沿县道X045线由西向东行驶。8时5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镇**街社区前路段时,超越同向前方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未驶回原车道继续前行,在经过老街社区村部门口时,遇路人黄花元招手乘车,潘某某未仔细观察车后情况且未开启转向灯即向右靠边停车,在车辆即将停稳时,潘某某驾驶的车辆右侧尾部与周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左前部相碰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周某某经送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1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潘某某在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委托他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请求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李某某、康某某、黄花元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及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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