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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潘金海)(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潘*海,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家住上饶市广信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海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曾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了本案的审查期限;于2020年1月1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8时51分,潘*海驾驶赣E*****凯瑞货车沿上饶市广信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途径上饶市广信区**路****公园**路段,与刘*梅、汪*花人发生碰撞,汪*花受伤,刘*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9月17日,潘*海家人与被害人家属杨*春等四人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约定所有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赔偿项目费用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外,潘*海另行一次性给付被害人家属杨*春等四人补偿款145000元,潘*海当日按约付清了该款。被害人方杨*春等人同意不追究潘*海的刑事责任,并于同日出具了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潘*海刑事责任的谅解书。2019年12月2日,保险公司按约支付杨*春等保险赔款339915元。2020年1月17日,潘*海与汪*花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由潘*海赔付了汪茶花各项费用合计80302.3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及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潘*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潘*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能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认罪认罚,且事后能积极向被害家属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现有关该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已得到妥善的处理。根据本案的情况,对潘*海可依法不判处刑罚,决定对潘*海不起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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