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莎车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热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284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住XX镇XX村XX组XX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莎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莎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与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1:20许,被不起诉人热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新QXXXX的两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阿某(被不起诉人热某的母亲)在省道21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案发地点省道215线XX公里+XX米处(莎车县XX镇辖区)往东拐弯时,与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新QXXXX的三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被害人阿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阿某系生前交通事故中受钝性运动性撞击,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第65312512019000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热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阿某无责任。事故各方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
因被不起诉人热某是被害人阿某的女儿,被害人家属无民事诉讼请求。
车牌号为新QXXXX的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已由刘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7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莎车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莎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莎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被不起诉人悔过书;调解协议书。
2)被害人家属热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梁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
5)鉴定意见: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金陆验字(2019)xxxx号、(2019)xxxx号、(2019)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莎车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9】x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莎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65312512019000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热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因热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是母女关系,对被害人没有主观恶意,真诚悔罪,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热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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