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乡**村**街**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可以出售,随后通过网上发布朋友圈的方式售卖口罩,田某某在网上看到焦某某发布的相关信息之后,将焦某某“**”的微信号推送给受害人胡某某,在双方商定好价格后,2020年2月7日受害人胡某某通过田某某将1000元口罩定金转账给焦某某,2020年2月14日焦某某谎称口罩要发货,向受害人胡某某索要尾款,胡某某将尾款2100元转账给焦某某,后经受害人胡某某多次催促焦某某发货未果,在2020年2月20日焦某某将受害人胡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偶犯、初犯,具有涉案金额较小,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泽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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