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公司**,身份证号6102211985********,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路**号**号,现住铜川市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焦某某酒后驾驶陕B****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铜川市新区**路**路路口行驶被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经调查及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陕西军大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1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焦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9.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表示认罪认罚,不具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从重处罚情节。本着教育挽救及办案注重三个效果的统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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