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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25分许,焦某某驾驶晋E****1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平市西山水上乐园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金峰大道交叉路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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