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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焦腾腾)(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焦**,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513,汉族,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社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32分,被不起诉人焦**饮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从蒙城县常兴街开往蒙城县城方向,行驶至庄子大道老六中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焦**血液酒精含量为9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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